投稿者:陳椉雍(法律相關從業人員)
自去(2024)年底開始,瑠公圳蔡金木宅地上物占用人賴女士不斷呼籲奔走,直言法律不公有瑕疵,並要求保留蔡金木宅。直至近日,經合法標售取得該土地的李姓地主接受媒體採訪後,外界才發現此案並非只有賴女士單方面的陳述,另有更多事實需要釐清。
然而筆者注意到,賴女士在最新反駁中,不斷強調「家族四代居住」,卻選擇性忽視地主已出示的公文,也未正面回應自己是否知悉標售資訊。更讓人疑惑的是,李姓地主出示水利會正式函文,證實標售時確有通知鄰接地所有權人與相關權利人,與賴女士聲稱「從未接獲通知」的說法明顯矛盾。
事實上,監察院和各審法院從未認定這筆土地的買賣無效,也無判決要求撤銷先前標售。法院多次判定現任地主權利合法,足以顯示「標售有瑕疵」等指控不足以推翻既定結果。至於賴女士主張的「時效取得」,早已在司法審理中被認定不符合民法「和平、公開、無爭執」要件;所謂「憲法訴訟」也僅檢驗法條是否違憲,並不自動否定既有裁判。
若賴女士真有新證據,可依法提出;但若只是一再重複「被拒絕購地」、「四代居住」等論述,卻不釋疑地主公文,仍堅稱「不知情」,無法令人信服。法治社會重視的是實據與程序,而非誰的故事更能引人同情。只有在司法框架內取得客觀依據,才能真正獲得公信。
基於以上觀察,筆者重申:所有涉及土地權利的紛爭,最終仍需回歸確定判決與有效法律程序。若賴女士確有正當證明,可在司法框架內依法提出;但若只是一再迴避對方佐證、矛盾地自稱「不知情」,卻又始終無法推翻法院早已認定的標售合法性,恐怕只是無謂拖延,不僅損害真正的公共資源,也模糊了事實真相。在台灣的法治秩序下,任何人都應尊重他人依法取得之財產權,否則只會造成更多社會紛擾及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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