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23日,歐盟執委會首次執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對美國科技巨頭蘋果和Meta分別開出5億歐元(約184.6億新台幣)和2億歐元(約73.8億新台幣)的罰單,總計高達7億歐元(約258.4億新台幣)。

綜合CNN和路透社報導,根據歐盟執委會調查,Meta去年未能讓用戶在不付費的情況下,使用較少處理個人資料的平台版本。Meta於2023年11月採用「同意或付費」的廣告模式,迫使歐洲用戶必須同意「個人資料組合」用於個人化廣告,或支付費用使用無廣告版本的Facebook和Instagram。

至於蘋果(Apple)則違反了DMA中的「導向規則」。該規則規定,透過蘋果App Store發布應用程式的開發者應能免費告知客戶其他優惠方案,並引導客戶前往這些方案進行購買。歐盟執委會表示,由於蘋果設置諸多限制,「消費者無法充分受益於其他更便宜的選擇」。

Meta全球事務官凱普蘭(Joel Kaplan)批評歐盟的決定,指控歐盟「試圖阻礙成功的美國企業」。他表示:「這不僅是罰款問題,執委會強迫我們改變商業模式,實際上是對Meta徵收數十億美元的關稅,同時要求我們提供劣質服務。」
蘋果發言人則表示,這是「歐盟執委會再次不公平地針對」該公司,並強迫其「免費提供技術」。該發言人補充:「我們已投入數十萬小時的工程時間,並進行了數十項修改以遵守這項法律,但這些都不是我們的用戶要求的。儘管進行了無數次會議,執委會仍在每一步都在不斷改變目標。」蘋果表示將對此決定提出上訴。
歐盟執委會指出,兩家公司的罰款金額反映了其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和持續時間」,並且必須在60天內支付罰款,否則將面臨額外的財務處罰。根據DMA規定,違規可能導致高達公司年度全球營收10%的罰款,重複違規則可能高達20%。
值得注意的是,Meta去年的營收超過1640億美元(約5.3兆新台幣),而蘋果在上一財年的營收為3910億美元(約12.7兆新台幣),顯示此次歐盟開出的罰單遠低於最高處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