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洪姓男子遭檢方指控經營六合彩賭博,但法院認定檢方查扣的中華電信HIBOX簽賭資料,未合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判決無罪定讞,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一二審判決不當,但由於非常上訴不利益不及於被告,無罪判決未被撤銷。
最高法院認為對於類似HIBOX過去已結束的通訊,不適用通保法規定,但偵查機關仍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為了維護人民一般隱私權及實現公平法 院的憲法精神,檢方扣押也應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
檢方起訴指出,陳、洪在2015年8月經營六合彩簽賭,供賭客下注賭博,檢方查出他們不是利用固定處所接收賭客下單的傳真,而是改利用HIBOX以電子郵件信箱接受傳真,因無法聲請通信監察書,於是改聲請「調取票」向中華電信調閱賭客簽賭資料及內容。
彰化地檢署以向中華電信調取資料佐證,將陳、洪以賭博罪起訴,但彰化地院認為,這些資料是檢方違反通保法調取的資料不得作證據,再加上陳、洪否認犯行,也沒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將2人判決,檢提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無罪定讞。
由於賭博罪等輕罪不合乎向法院聲請通信監察的刑度要求,實務上檢方都以「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例如已讀取的電子郵件、LINE、傳真資料及內容,如果法院都認定沒有證據力,將嚴重影響檢警日後偵查作為,檢察總長因此提非常上訴,希望最高法院作成統一解釋。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