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修法方向及內容,並邀請衛生福利部代表及實際從事司法精神醫學鑑定之醫師代表參與,討論精障者停止執行的要件、應否經鑑定、鑑定之標準及倫理等相關問題。
為使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更臻明確及周妥,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司法院5月1日下午會議召開第41次會議,司法院刑事廳就「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執行意義」,與法務部代表、衛生福利部代表討論。
司法院提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辨識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解執行意義」,及委員所提「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其程度足認不應執行」等建議修正文字進行討論。
此部分法條因經5次會議,各方意見仍見相當分岐,司法院參考與會委員建議,將由刑事廳先行研議與司法精神醫學相關之委託研究,以供未來續行討論。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