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前副主委李紀珠不滿網路媒體《放言》在2020年至2022年間,連續刊登40篇報導質疑她在新光金控任職期間績效不良、品格不佳等內容,認為遭到刻意汙衊而提告求償4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部分報導未經合理查證或超過合理評論範圍,已侵害李紀珠的名譽權,判決《放言》與時任總編輯周玉蔻等人分別連帶賠償李紀珠共180萬元,並須撤下相關報導、刊登勝訴啟示。全案可上訴。

李紀珠在訴訟中主張,周玉蔻當時指示旗下記者撰寫40篇不實報導,內容稱她與已婚男士間有曖昧、緋聞關係,且在新光金任內績效不佳、薪酬自肥、違反法令、不當領取年終獎金、被金管會懲處等。李紀珠指控,報導還惡意捏造她品格不佳、形塑她追殺新光金前獨董李勝彥遺孀及兒女的形象,相關報導至今仍放在《放言》網站上供人閱覽,導致她的名譽權不斷受到侵害。李紀珠委託律師吳柏宏提出民事求償訴訟,特別指出周玉蔻過去在其他媒體工作時,就是杜撰她緋聞的始作俑者,當時該媒體曾刊登道歉啟事並澄清,結果周玉蔻到了《放言》又再犯。
被告記者在答辯時反駁,她任職期間每則新聞都會先報稿,經周玉蔻審核同意才開始撰寫,新聞初稿也會由周玉蔻確認完成才會上傳。該記者表示,她2020年才剛轉跑財經路線,以當時年資及經歷,尚無法獨立決定報導內容和標題,只是聽從主管指示報導新聞,並未故意侵害李紀珠的名譽。該記者並主張,當時適逢新光金提名李紀珠續任董事,攸關重大公益,她引述相關專家及內部人員寫成報導,並無不妥。
《放言》和周玉蔻則主張,相關報導是基於媒體第四權的職能,客觀轉述受訪者意思的忠實報導,屬於善意報導、不會侵害名譽權。被告方強調,李紀珠曾任立法委員、陸委會委員、金管會副主任委員等多項要職,對政治及金融影響力很大,對其可受公評事項作適當意見表達,並未不法侵害其名譽。周玉蔻並辯稱,她審核時均曾向撰稿記者確認每則報導均有消息來源及憑信基礎,已盡監督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都不爭執李紀珠曾擔任多項公職及金融機構要職,可見李紀珠是公眾人物,其職務表現、品德操守與公司治理議題具有公共性,應該較一般人承受更大的媒體監督,但其名譽權仍應受到保障。法院實際檢視40篇報導內容後認定,其中7篇屬於可受公評的事項,內容沒有超過善意合理評論,不侵害李紀珠的名譽權,但剩下的33篇報導,有些未經合理查證、欠缺衡平報導,有些超過善意評論範圍,且透過系列報導反覆鋪陳的方式,已經貶損李紀珠的社會評價,構成侵權。
法院最後以報導撰寫人為區別,判決《放言》、周玉蔻與撰稿記者應連帶賠償李紀珠120萬元,另《放言》與周玉蔻須連帶賠償李紀珠60萬元,總金額共180萬元。此外,三人須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放言》官網刊登李紀珠勝訴啟示,《放言》與周玉蔻則須將相關報導標題及內容刪除。全案可上訴。
李紀珠26歲就取得台大經濟學博士學位,曾到美國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擔任訪問學者,當過2屆不分區立法委員。金管會副主委卸任後,她出任過中華郵政董事長、台灣金控董事長、新光金控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台新金控副董事長等職務,學霸背景加上亮麗外型,被封為「最美副董」。

李紀珠的委任律師在今(27)日晚間發表4點聲明:
一、 被告放言雜誌總編輯周玉蔻與該記者,為了賺取媒體流量獲得個人私利,於一個月內連續惡意密集撰寫「明知不為事實」「甚且是惡意杜撰」之「數十篇」負面報導,以《放、獨家》為名,對李紀珠女士的女性名節、專業能力及個人操守進行全面性人格毁滅,手段極其卑劣。
日前,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周玉蔻及該記者發表之不實言論(報導)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其等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周玉蔻、記者及放言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台幣120萬元,另被告周玉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並在媒體刊登原告勝訴啓事內容,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李紀珠畢生潔身自愛,自律甚嚴,不論公、私領域皆光明磊落,坦蕩無私,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在私領域中嚴𧫴自持、珍惜個人形象,尤其涉及女性名節,絕不容許外界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影射。而於工作場域,不論任職於學界、政界抑或產業界之各項職務,皆全心投入、謹慎處事,以期不負所託及社會期待,而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而過往如此,任職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自必復然。
三、在此,李紀珠亦敬請各媒體過去若有涉及侵害原告名譽之報導內容,請儘速刪除,同時亦鄭重聲明,「不論過去或未來,若經發現涉有詆毁原告名譽者,尤其涉及女性名節者,原告必定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四、二位被告不但惡意杜撰不實訊息,且已明知所撰報導內容不實,卻仍刻意扭曲或掩蓋真實,並以卑劣不堪之言辭密集撰文詆毁本案原告,顯然是具有特定目的之惡意行為。
(一)被告周玉蔻為捏造知名人士不實相關報導以謀取私利之累犯,既便已多次遭到法院制裁,卻仍重操故技。原告與周玉蔻素不相識亦無往來,且被告周玉蔻明知女性名節對於單身職業女性,不論於事業發展及個人生活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卻屢次於其擔任總編輯之媒體,杜撰不實訊息中傷原告,其心可誅。
例如早於2000年周玉蔻擔任某週刊總編輯時,即曾捏造不實報導中傷原告名節,後周玉蔻雖於同刊物上「刊登道歉啟示」,對原告表達歉意及澄清事實,但對於其「承諾日後若有其他電子或平面媒體有相關錯誤報導內容,被告周玉蔻負有積極主動澄清之義務,但其卻並未確實執行」,致使原告過去20餘年屢遭該則不實報導之糾纏,此對身為單身女性且為公眾人物之原告,造成莫大傷害。而今周玉蔻又再度指示旗下記者故伎重施,實罪無可恕。

(二)該名記者為主要負責新光金控相關報導之記者,不論從新光金控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表之重大資訊、每月公布之財報以及每季法人說明會,甚至主管機關金管會每周二及周四固定召開之記者會,皆可極易查原告任職新光金控以及新光人壽之具體貢獻成果;然該記者及周玉蔻等人卻扭曲事實,惡意詆毁原告至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之專業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