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一名張姓男子過去經營印刷廠、生活富裕,32年前與前妻離婚後,印刷廠遭逢納莉颱風摧毀、事業開始走下坡,住家也因無力償還貸款遭法拍,現年70多歲的他僅靠國民年金及打零工度日,他向法院聲請對一對兒女索討扶養費,但法院認為他離婚後未曾關心過子女,也未給過扶養費,駁回聲請。
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男過去與前妻共同經營印刷廠,因個性不合兩人協議離婚,他將財產、現金全歸給前妻,豈料民國90年納莉颱風來襲,導致印刷工廠遇大水、事業全毀,而他在台東購買的房產也無力繳納貸款遭法拍,身背百萬債務,過去也曾到大陸養鰻,卻遭不良分子結夥強劫;如今年過70歲,只能靠每月國民年金4400元及打零工度日。
張男一對兒女如今已繼承當年他與前妻的財產,因此他向法院聲請向兒女要求扶養費,每月給付他2萬5000元;但張男兒女表示,2人從小由外祖父母扶養長大,張男從未盡父親照顧扶養義務,也未給付扶養費,與母親離婚後更是未再聯繫關心他們,認為張男的要求顯失公平。
張男表示,離婚後前妻不時向他索討孩子去英國留學費用分攤,因他無力應要求,就被禁止與兒女聯繫;台東地院發現張男近年所得僅約300元至600元不等,名下財產僅5530元,還背有122萬餘元債務,目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每月僅有約3、4千元收入,但他從未給付扶養費給兒女,要求兒女負擔扶養義務確實強人所難,判張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