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公投法第23條條文,現行公投法規定公投與大選脫鉤,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現行公投法規定公投與大選脫鉤,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包括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以及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賴士葆、許宇甄等人所提的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朝野立委經表決,在野黨在人數優勢下,通過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