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衛福部表示,今年度的「住宿式機構使用者補助」從7月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第1階段7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2階段則自明年1月1日至3月1日止。
衛福部指出,符合申請資格的對象包含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住民,或具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失能者。適用的機構類型涵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及兒少安置和教養機構等住宿式長照機構。
針對補助金額,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的住民,若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可獲得一次性12萬元補助。未滿180天者,則依照住滿二分之一日曆天的月份,每月補助1萬元。
為保障既有住民權益,衛福部指出,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機構,但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評估未達第4級以上的住民,若累計住滿180天,當年度仍可獲得6萬元補助。未滿180天者,則依住滿二分之一日曆天的月份,每月補助5,000元。
民眾若要申請補助,需準備申請書、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證明、存摺影本、身障證明或長照需要等級認定等相關文件,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