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賣地期間驟逝 她靠這招繳出8,000萬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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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李太太的老公驟逝,必須繳納高達8,000萬元的遺產稅,但李先生留下的存款只有3,000萬元,在納保官協助下,李太太用這招順利繳清遺產稅繼承。

李太太的老公驟逝,必須繳納高達8,000萬元的遺產稅,但李先生留下的存款只有3,000萬元,在納保官協助下,李太太用這招順利繳清遺產稅繼承(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一案例是李先生遺產稅經核定為8,000餘萬元,繼承人李太太則主張遺產中存款僅約3,000餘萬元不足以繳納遺產稅。

但因李先生在生前正出售房地,只是尚未完成交易價款收受,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買賣雙方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李太太為儘速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及遺產過戶,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經納保官邀請相關單位聽取李太太陳述,發現李太太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先生驟逝,上述信託專戶買賣價金為李先生遺產,該房地雖經買受人王先生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並經民事判決確定,但上述房地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須依民法規定辦理,但李太太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其三位子女)同意。

納保官經就遺產稅抵繳規定進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

後續經該局向信託專戶之銀行洽詢,得知係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之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遂主動協助李太太向A建經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之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之文件,經多次溝通終獲A建經公司回復,得依買賣案之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

之後經繳清遺產稅後,國稅局旋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讓李太太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但依經驗,實物抵繳作業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門較多,建議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會竭盡所能積極協調。(文/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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