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俗稱「大老婆條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須按比例由受贈人繳納遺產稅,以落實財產權保障與租稅公平。

此次修法主要源自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過去曾有實際案例,陳姓男子在過世前1年,將價值高達3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後續因元配與婚生子女皆拋棄繼承,導致非婚生幼女必須獨自背負巨額的遺產稅。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生前贈與特定親屬來規避遺產稅,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不僅是為了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保障財產權,同時也反映出配偶對共同家計所產生的貢獻。

根據行政院與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共有三大核心重點:
第一,增訂「擬制遺產」課稅與納稅義務人規定。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的財產,將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來計算遺產稅額,並明定以該「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第二,完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計算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來計算。同時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請求權金額給被繼承人配偶時,前述配偶已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的財產。
第三,放寬繳款限制,增訂多數決用存款繳稅。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草案刪除原先遺產稅應納稅額須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金額限制,並修改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此外,更新增了繼承人可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稅款的規定,並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未繳清即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強調,此次修法能有效維護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權益,同時確保稅捐徵起。該草案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也責成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