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網友表示,自己在手搖店打工,想離職確遭店家回覆,「離職要在前一個月提出,未滿3個月還要繳教學費」,讓網友傻眼直喊「這什麼規定?」對此,勞工局表示,雇主行為已經違法。
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自己最近剛到手搖飲店打工,除了工作很忙之外又沒有冷氣可以吹,所以提出離職;沒想到店長卻表示原PO已經排好班、不能離職,另外,店家又拿出一張紙寫著,「離職要在前一個月提出,未滿3個月要繳教學費」。這讓原PO十分傻眼並表示,第一次打工就踩雷,真想趕快結束這個工作,完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對此,網友紛紛回覆,「從沒聽過這種說法」、「這明顯違反勞基法,根本欠舉報」、「跟店長說繳學費這件事你要問一下勞工局」、「檢舉他,換他繳學費給勞工局」。
勞工局針對此個案回應,目前並沒有接到此類投訴,也不清楚事發在哪個縣市。不過,勞工局表示,雇主如果要跟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該要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負擔培訓費用;同時雇主也應該提供合理補償,已約定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違者約定無效。
此外,離職後雇主也應該依法付全額給勞工,若片面扣發勞工薪資,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第22條規定,可處雇主2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