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爆乳妹酒駕撞死工人 法官認定「不宜輕縱」重判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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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今年6月間新北市淡水區發生女子林筱路酒駕撞死方姓工人一案,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23)日一審宣判,法官認為「自首是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林女10年內3度酒駕,今年6月這次還奪走一條無辜人命,認定林女沒有「真心悔悟」,據此不准減刑,依《刑法》中10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重判她7年6月徒刑。

林筱路被判刑7年6月。(圖/資料畫面,中天新聞)

林筱路出庭時供稱:「到場時我下車很久了,警察問肇事者是誰,我說我自己,在警察到場前我沒有離開現場。」林女的辯護人也稱她的情況符合自首,懇請法院依自首減刑,但旋即遭法官打臉。

法官否決林筱路的「自首資格」理由是,林女雖然符合自首條件,惟認不宜減輕其刑。經勘驗筆錄、監視器影像,可見林女撞擊方男後,行駛路線前方、左右均擺放多個交通錐限制行駛路線,林女煞停位置前方被大型工程車阻擋,後續又倒車駛回撞擊地點途中,有至少6、7名施工人員圍繞其車旁。林女肇事犯行遭監視器拍下,被眾多施工工人發現包圍,肇事地點又正好位在派出所前方,犯行無所遁形,沒有餘地逃跑,就算林女留在現場坦承肇事,毋寧出於時勢所逼,不得不然而為。

林筱路今年6月酒駕撞死一名工人。(圖/資料畫面,中天新聞)

法官也表示,雖然《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從「一律必減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裁判者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但審酌相關紀錄,林女曾經2度酒駕,仍不知自制,先前判決確定後在10年內,林女仍再度選擇飲酒後無照駕車上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行車速率更達每小時80公里,均超出法律容許範圍甚多,終因酒精作用影響注意力、反應力及操控能力,疏未注意駛入道路施工範圍,撞擊閃避不及的方男致死,公然漠視法律規範,惡性甚篤,不僅使被害人家屬承受驟失至親之極大悲痛,也視大眾交通安全為無物,所生損害重大,不宜輕縱。

翻開林筱路的酒駕史前科也讓人怵目驚心,2014年4月間,她在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酒駕自撞,酒測值0.9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同年7月再次酒駕遭逮,酒測值0.8毫克,被判刑3月,2案經法院裁定應執行5月徒刑確定,林女卻一直沒繳罰金,法院還在2015年兩度發布通緝,同年5月18日將她逮捕歸案,隔天她才繳清易科罰金,如今時隔8年再度酒駕,還奪走一條人命,被判7年6月看來一點也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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