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王語緹/台北報導
多數駕駛都以為開車進隧道有開車燈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處罰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若於一般道路隧道內未開啟頭燈,則依第42條規定,最高罰3600元。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曾指出,不少用路人並不清楚進入隧道時,應開啟頭燈,以利於行車視線。曾有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駕駛人則認為已開啟車前小燈,並非未開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頭燈(含近光燈及遠光燈)之型式、規格及設置位置加以規範,惟按車輛實際操作上,車輛頭燈燈光除近、遠光燈(俗稱「大燈」)外,尚有所謂「小燈」,其照明度較前二者小,民眾曾提出對於「開頭燈」究應為大燈或小燈之疑義,經交通部94年11月7日交路字第0940012780號函函釋略以:汽車之頭燈係指車輛之近光燈與遠光燈。
對此,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頭燈」檢驗規定,僅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等裝置,不包含「車前小燈」。另外參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立法目的,考量到隧道內光線不佳,基於駕駛人在隧道內行車安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隧道路段應「開亮頭燈」,而不是車前小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