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毒趴致死 3男聲押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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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女參加摩鐵毒趴遭撿屍而陳屍飯店。何、莊及吳姓等3男坦承各曾與少女發生性關係,賴男在場以手機拍攝性愛影像。台中檢方諭令賴男以3萬元交保,何等3男依涉《遺棄致人於死罪》及《趁機性交罪》等罪聲請羈押遭駁回,不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23日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台中地院重審。

全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經複訊後,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何等3男。一審法官認為,何等3人坦承趁機性交部分犯行,嫌疑確屬重大,但趁機性交罪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何等在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的遺棄致死部分,少女當時有無自救力、3男是否有遺棄犯意及是否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或保護之人等遺棄致死罪的構成要件,但犯行舉證不足,而裁定3人請回。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全案經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少女被何男等人帶入飯店時,已處於深度昏迷,而陷於無自救力狀態,且被害人是未滿18歲少女,何男等人陸續離開飯店,並無一人通知家屬或告知飯店櫃台人員,任由少女獨自一人留在房間內,能否謂被告等人無遺棄之犯意?

合議庭認為,何男等人彼此對犯案的細節說明,仍有不同之處,被害少女尚須經過解剖鑑定死亡原因,為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的進行及完成,保全證據不致遭滅失、偽造及勾串,何男等3人是否確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無羈押必要,還有再調查審酌之處,一審裁定未注意及此,存在有瑕疵。

合議庭撤銷一審原裁定,並發回台中地院重新開羈押庭審理。

中時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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