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新竹一名人夫婚後因個性差異、性事及子女養育方式等諸事不合,頻繁與妻子發生爭執,對方不僅吵著要離婚,還時常把他鎖在門外,加上女方曾說不喜歡小孩,2人發生性行為之次數屈指可數,直到婚後第8年才有了孩子,之後夫妻性生活就此中斷,至今已長達30年,讓他實在忍無可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人夫無性生活30年求離婚。(示意圖/Pexels)
根據判決書,人夫主張,兩造於民國73年12月24日結婚,婚後因個性差異、性事及子女養育方式等諸事不合而頻生爭執,被告時常吵著要離婚,且時於爭執之際將其鎖在房門外,冷戰長達數日或月餘,又妻子婚後始表示不喜歡小孩,2人發生性行為之次數屈指可數,直至結婚近8年之久,她才願意生孩子。
原告指控,自女方懷孕後,夫妻性生活亦就此中斷,且自子女4歲時起即分房而居,兩造雖同住一屋簷下,實已無互動而形同分居,自己無法忍受,遂於102年6月20日提出離婚,然被告卻不願答應離婚,僅願簽訂分居協議書,迄今已近10年,期間彼此完全無任何言語交流,顯見2人婚姻關係已生難以回復之重大破綻。
人妻辯稱,原告曾因撥打色情電話遭詐欺,損失高額金錢,又男方於婚姻關係中與大陸女子有婚外情,並育有1子,且先後匯款人民幣17萬元、14萬元及8萬元給小三,顯見原告係主動外遇之一方;再者,原告於102年6月20日自行提出分居,並搬離兩造共同住處,對方既屬單方面可歸責之一方,自不得主張離婚。
新竹地院審酌,婚姻生活貴在夫妻彼此身心合一,然兩造分居至今已歷時近10年之久,顯非正常夫妻相處之道,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故兩造欲自對方獲得婚姻生活之安全、幸福及圓滿,無異緣木求魚,最終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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