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台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將偷竊、拒捕且開車在西門町衝撞的黎姓男子擊斃,檢方指張男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一二審都認定他用槍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判他無罪,檢方又提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檢方的上訴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判張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速審法規定一二審判決無罪,檢方提上訴必須以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為限,但檢方拿了2個與本案無關的判決案例,指責原審無罪判決有誤,不符合速審法規定,因此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2013年8月13日晚間,中和警方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黎拒絕受檢反而衝撞員警,一路逃逸到西門町,張員見狀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張朝車輪連開2槍,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不治。
台北地檢署認為張男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過失責任,將張起訴,引發爭議;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黎是被追捕的準現行犯,經張員攔停不停,黎又在有許多路人的人行道上疾駛,當時情況急迫、刻不容緩,張男沒有過失,判他無罪。
檢方上訴主張,張是在黎男倒車時開槍射擊,而非張男所辯稱是在黎駕車衝撞警方時開槍。高院審理後認為,張縱使是在黎男倒車途中開槍,依客觀事實佐證,張的用槍行為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
高院指出,張員使用警槍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難認有過失,檢察官上訴意旨無從憑為不利於張男的認定,仍判張男無罪,檢又提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另外,死者的妻兒另提告要求國家賠償244萬多元,去年北院審理後認為,黎男駕車拒捕,有危及民眾安危的情況,張員有使用警械的急迫需求,且子彈因彈道偏向而擊中黎男,難認為張有故意或過失,駁回家屬請求、市警局免賠。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