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性侵女網友 事後稱「不該射進去」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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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與女網友相約逛夜市,卻將對方帶到摩鐵性侵,遭女方提告後,林男遭法院判決3年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女網友是在通訊軟體上認識,2013年12月10日,林男約女網友出遊,2人原本相約逛夜市,但卻因人太多作罷,林男提議要上陽明山看夜景,遭女網友拒絕後,林竟將車子開往士林區某間旅館外。

女網友雖向林男表示不願下車,仍遭林男硬拉下車並推進房間,林男壓制女網友後性侵得逞,林男性侵得逞後跑去洗澡,並再次侵犯女網友,林女則為了盡早逃脫,半推半就的配合林男,事後林男開車載女網友回家。

女網友回家後致電向友人哭訴並報警。一審時,林男辯稱2人是你情我願,且他有打電話請旅館服務生送打火機到飯店,是女網友開門收下的,但卻沒有求救,質疑是因為他事後曾向女網友表示她下體有異味,女網友心生不滿,才伺機報復。

法官認為事發時女網友剛滿18歲,事發當下可能無法理智求援,且林男事後還傳訊給女網友表示「能不能再給我一次機會」、「我會好好疼惜你、我知道我不應該不聽你的射進去」等語,判決林3年10月。

林男不服上訴,高院認為證據不足,改判林男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查清案情,僅基於許多推論便改判無罪,2015年發回更審。更一審則認同一審見解,2017年判林3月徒刑讞。

民事部分,法院則判決林男需賠償20萬元,女網友另向士林地檢署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亦獲賠30萬元,因此士檢再向林男求償30萬元,合計林男共需賠償50萬元。

中時電子報 柯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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