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台北市刑大薛姓隊長去年搭機返鄉,卻要求同隊的張姓偵查佐偽造不實差勤紀錄。士檢認為,考量薛男改口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命薛男支付國庫新台幣20萬元處分金。
台北市刑警大隊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士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薛姓男子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至112年3月9日,擔任台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8隊隊長,張姓男子則是同隊的偵查佐。
處分書指出,薛男去年2月2日上午9時至翌日上午9時的勤務備勤時間,應於隊上留守待命,而台北市警局無代簽到退規定,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才得離開辦公處所。
處分書提到,薛男為在去年2月3日搭機返回老家澎湖,唆使張男在「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代簽;張男用薛男的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並於「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械無線電登記簿」等準公文上代簽薛男簽名,並偽造不實退勤紀錄。
全案經內部人員向台北市警局、法務部廉政署舉報,並經台北市警局調查後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薛男向檢察官辯稱,他前往機場是查看可能的賭博犯罪地點,但事後改口坦承犯行,而張男始終坦承犯行。
檢察官認為,審酌薛男、張男犯後深感悔悟,張男為求日後工作推展順利,僅能勉力配合薛男要求,因此將薛男、張男緩起訴處分,期間各為2年、1年,命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個月、6個月內,各別向國庫支付20萬元、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