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多前蕭姓男子在嘉義縣太保市駕汽車撞倒騎單車的老農,導致對方右手及右膝擦挫傷,被控沒等救護人員到場即離去,涉嫌肇事逃逸,雖被判刑6個月確定,但因聲請釋憲獲大法官解釋刑法肇逃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失效,經聲請再審並提出新事證指老農逆向騎車才造成車禍,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全案也確定。
合議庭指出,2014年10月20日上午8點20分,蕭某駕駛汽車沿著太保市二段行進,途經661巷口右轉時,正好老農騎單車逆向通過巷口,2人因閃避不及發生車禍,致老農人車倒地,有右手肘、右膝擦挫傷,但過失傷害部分並未提告。
車禍發生後,蕭某曾下車牽起單車,並撿拾掉落路面的農作物,但老農指控蕭某並未通知醫護人員到場,也沒有等警方到場處理即駕車離開,涉嫌肇事逃逸罪。
訊據時,蕭某否認肇事逃逸,還供稱有請老農記下車號,但因對方辱罵還揮舞鐮刀,才逃離現場。一審的嘉義地院認定蕭某肇逃,判刑8月。蕭某不服上訴二審,並與老農達成民事和解,賠償4萬6000元,二審改判刑6月。
不過,蕭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確定後,又再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2019年5月31日作成釋字第777 號解釋,指刑法第185-4條有關「肇事」部分,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部分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至於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易科罰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此部分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去效力,蕭據此聲請再審。
再審時,蕭某提出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結果作為新事證,並指老農騎單車逆向行駛不當才是肇事原因,他駕車並無肇事因素,台南高分院也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
中時 洪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