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不同意名單曝光!憲法法庭裁定「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 2大法官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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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兵分多路提起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19)日下午公布裁定結果,針對國會改革修法做出暫時處分的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兩名大法官對於是否應要對相關法條做出暫時處分的判決,有不同的意見。

憲法法庭對國會改革條文做出「暫時處分」之判決,圖為司法院大法官。(圖/翻攝自司法院官網)

憲法法庭今天公布的裁定主文為:

  1.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1 第 1 項、第 2 項、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48 條第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項、第 4 項、第 5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 1 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2.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45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3. 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有2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圖/翻攝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摘要)

針對第一項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5 項、第 6 項、第7 項、第 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48 條第 2 項及刑法第 141條之 1 規定部分,15名大法官中,有13名大法官同意做出暫時處分的判決,有2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其餘的部分,15名大法官的意見則都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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