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保監會7日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重點明確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範。本著審慎監管的原則,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時,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戰略類、財務Ⅱ類、財務I類4個類型。類別不同,資質要求不同,審查重點不同,施加的監管措施也不同。
嚴防投資人炒作牌照
中國證券網報導,該辦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視窗指導,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於新發生的投資保險公司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該辦法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控制性影響)、戰略類(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財務Ⅱ類(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財務I類(持股比例不足5%)等4個類型。
關於持股年限,規定了控制類股東5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3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Ⅱ類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I類股東1年內不得轉讓股權,目的在於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險主業經營。
設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辦法設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了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的,以及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和重大違規行為負重大責任等投資人不得投資入股。
關於入股數量,為避免同類惡性競爭,鼓勵保險公司專注經營,《辦法》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成為控制類股東和戰略類股東的家數合計不得超過兩家。
記者葉文義/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