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賴佩霞參加202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未登記引發爭議,被李敖長女李文踢爆不具台灣心理師資格卻從事心理諮商,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3萬元,提行政訴訟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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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2023年間發現,賴佩霞開設線上及實體心理諮商課程,廣告列上「心理諮詢師」經歷,但實際上賴佩霞並無心理師執照,依據《心理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心理師法》第42條規定:「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李文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去年裁罰賴佩霞3萬元。至於賴佩霞觸犯《心理師法》涉及刑責部分,另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去年11月約談她到案,訊後請回。
賴佩霞另針對台北市衛生局3萬元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她向法院主張,衛生局並未釐清她到底是違反「心理治療廣告」還是「心理諮商廣告」就進行裁罰,且她已在「免責聲明」上告知,她的課程並非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也再三強調「非涉及臨床醫療治療行為」、「如有相關心理需求,我會尋求相關醫療機構單位協助」,不會讓一般大眾混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酌,賴佩霞在網站刊登「心理諮詢師」之個人經歷及「一對一諮詢,80分鐘,請先填寫諮詢需求表」等字句,形塑具有心理師之專業人員形象,易使一般民眾誤認原告已取得本國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而可提供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服務,堪認所刊登者係屬「心理諮商廣告」,從而違反《心理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6條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罰3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法官認為,另依《心理師法》第5條規定,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賴佩霞所刊登之廣告既有使用「心理諮商師」及「一對一諮詢,80分鐘,請先填寫諮詢需求表」等字眼,而違反不得為「心理諮商廣告」之規定,原處分雖未就系爭廣告加以區分究係「心理治療廣告」抑或「心理諮商廣告」而有不當,惟並不影響本件違章事實認定之結果,故原告主張被告未區分系爭廣告究係「心理治療廣告」抑或「心理諮商廣告」前逕以原處分裁罰原告自有違誤,並無理由,認定台北市衛生局裁罰合理,判決賴佩霞抗罰訴求駁回,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