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等藍委擬具草案 監委假借職權圖利「最高罰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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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廢除考監兩院議題近日再引起藍綠白在國會衝突。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人提案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明定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違者可處30萬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監委職權行使法》。(圖/中天新聞)

「國會改革五法」三讀後,立院藍白黨團再提議要廢監察院。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曾在3月時質詢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當時她表示,監察院應該積極提出《監察委員行為法》,如果監察院不提,她可以來提,卻遭到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痛批「違憲」。對此,翁曉玲表示,立法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權,不同機關需要立的法,立法委員都有權力可以提案,「吳思瑤本來就不是憲法專業,對於憲法知識不了解,不跟不懂的人爭執」。

該草案提及,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包括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為政黨募款等;監委應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有損監察形象的行為。

監察院。(圖/中天新聞)

該草案規定,監察委員任職期間,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也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監委及其配偶、直系血親與公費助理不得收受不當餽贈、招待或期約於卸任後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監委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

草案規定,調查案件不得藉故稽延。不得無故不出席監察院院會、各委員會會議及糾彈案件審查會議。

草案規定,監委若違反監察委員行為法,除可予以警告、提案彈劾,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並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停權三個月至半年;若假借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可處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該草案明定,監委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若書狀或案件的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此外,監察委員在調查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調查程序外之接觸。監委不得向監察權行使對象有關說、請託或為不當之推薦。監委對於其他委員調查之案件不得關說或干涉。

該草案規定,監委待遇的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的標準,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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