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28)日召開委員會,審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重啟核電」、「鞭刑入法」、「交通罰鍰專款專用」3項公投案,主委游盈隆最後宣布決議,「鞭刑公投」、「交通罰鍰專款專用」2案都不符合《公投法》規定,僅「重啟核電」公投通過。
游盈隆28日傍晚主持中選會記者會表示,鞭刑公投案中選會委員審議決議,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主要理由是現行法律之刑罰種類尚無鞭刑或類似鞭刑之制度,提案目的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訴求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制定鞭刑之法律制度,含有立法原則創制之性質,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
游盈隆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我國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鞭刑是以公權力對受刑人直接施加肉體痛苦之身體刑,多數國家認為屬於殘忍、不人道、侵害人性尊嚴之刑罰,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中選會7位委員全數同意,鞭刑公投不符合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而民眾黨團提出的「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公投案,題目:「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游盈隆表示,中選會委員會決議,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這項公投案是用表決的方式決定,7位委員表決的結果是4比3,4位委員同意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連續投票3次都是4比3,決定「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
至於國民黨團提出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題目:「您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游盈隆表示,中選會委員會決議,本項公投案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此項公投案也是用表決的方式決定,7位委員1位棄權,其餘6位均同意合於規定,因此本案通過。
游盈隆宣布,因為只有「重啟核電」公投1案通過,所以此案的編號是第22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今天發布公投公告,定於115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至下午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