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三讀通過 被告可電子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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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關「防逃」條款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表示,未來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檢察官可不經傳喚程序,直接開拘票拘提被告到案發監執行,同時,檢察官可依增訂的羈押代替處分,命令被告接受例如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居家監禁、交付旅行文件等。

根掳統計,目前調查局追緝外逃人犯有261人、刑事警察局有49人,相關單位根據各自業務重點對重要通緝犯發布公告,法務部並已整合檢、調、警機關的有關資訊,通緝犯資訊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即可查知。

以往檢察官執行被告人身自由刑,須先經傳喚、拘提不到,才依法通緝,法務部表示,刑訴法修正通過後,檢察官可視個案依職權認定,就有逃亡之虞並判刑2年以上的被告開拘票強迫其到案,但限於司法警察人力的合理分配,執法選擇仍由承辦檢察官決定。

中時 張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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