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配合社會住宅興建等需求,內政部預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草案,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將設置「平均地權基金」,修法將進一步賦予法源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在2005年12月16日修正前,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內政部當時設有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但2003年經「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檢討後,基於去任務化及業務萎縮,決議自2005年1月1日裁撤,內政部也配合修正本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部分予以刪除。
內政部說明,現階段為配合興建社會住宅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重劃等政策需要,有在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建設的必要,因相關土地開發均屬自償性,且限於開發期程限制,需透過基金編列預算及貸款方式支應開發費用,並待開發後土地處分如有盈餘或不足,再依規定撥充基金或由基金貼補,以作為後續土地開發作業的循環運用。
官員說,這次修法是回復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另依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中央政府設立的特種基金,其收支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因此這次也修正部分文字,以為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