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台北看守所擔任戒護科管理員的高姓男子,去年利用辦理大陸地區人士遭裁押入所收容的機會,將對方提出保管約4萬多元的金項鍊藏在左手而侵占入己,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將高男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囚1年。可上訴。
新北地院審酌高男身為公務員,竟將其職務上持有之金項鍊侵占入己、有損官箴,考量他案發後尚知悔悟,除自首犯罪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將他判刑1年,高男不服提上訴請求減刑。
但高院斟酌高男未能自持,將其職務上持有之金項鍊侵占入己,有損公務機關形象,應予適度處罰,且他縱使生活環境並非優渥,但亦非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減刑情況,駁回上訴。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