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中午將進行朝野黨團協商,行政院版草案條文規定,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可以申請再任公職,俗稱「戴立紳條款」,但該法於公布後1年實施,形成戴立紳不適用戴立紳條款的情況,戴立紳今上午在司改會陪同召開記者會,戴立紳提出草案加入溯及既往及檢察官對揭弊人在調查期間緩起訴,確保吹哨者權益。
戴立紳2005至2016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任職期間,長官不斷要求他做假帳。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因被長官要求做假帳、公費私用,經政風室鼓勵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證據檢舉長官公費私用的行為,盡管法官認為他不懼壓力勇於檢舉,免除他個人的刑責,但在判決確定後,戴立紳卻在2016年時,遭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
戴立紳指出,不明白幫助揭發弊端的人事做好事,國家卻不保護當事人,以後誰敢站出來揭密;如今好不容易等到《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現行條文卻朔及既往保護揭秘者,非常錯愕與遺憾,希望能加入落日條款,讓立法前的揭秘者也能受到保障。
交大科法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台灣在揭秘者的身分保密、人生安全保護跟工作保障的「三保」都沒有,揭弊者遭受無情打擊,尤其是戴立紳案,因戴先生自首證據確鑿,是該案第1個背免職,被檢舉者則因不斷上訴,至今仍可當公務員,非常荒謬,不符合公平正義,建議法案草擬過程納入檢察官緩起訴職權,落實吹哨者身分保密。
朝野黨團今天中午將針對此案協商,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表示,國家立法目的在保障吹哨人權益,如果修法為德不卒產生缺憾不是樂見的,以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要讓揭弊者在法令修正後可以適用。
中時 林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