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姿函/綜合報導
台北市北投一處屋齡逾25年的社區,因想更換各棟電梯,而在112年召開會議決議,以各戶所有權人「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分擔電梯基金,但一位住在社區1樓的住戶趙女認為自己用不到拒付款。
女因為住一樓不肯分攤電梯費用。(示意圖/維基百科)
據悉,趙女原先應負擔6萬3947元,然而她卻遲遲未繳,管委會因此提告。在士林地院法官斟酌後,認為趙女應該給付電梯基金給社區管委會,判決趙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112年6月該社區召開了「權人臨時會議」,並依照各區權人「樓第板面積所佔比例」作為分配基金的基準,然而住在1樓的住戶趙女卻始終不願意付出分攤費用6萬3947元,管委會多此追討未果,只好告上法院要求給付。
趙女辯稱,自己持有的坪數較大,而且她住在1樓也不會用到電梯,管委會也不讓她使用,她可以分攤費用,但算法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拒絕負擔6萬3947元,希望法官可以駁回。
但士林地院法官卻認為,該社區所有區權人開會討論後決定,電梯基金分配基準採取「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洽當。管委會請求趙女支付6萬多元的電梯基金有憑有據,即便她認為自己住在1樓用不到電梯,但社區用水也需使用到水塔,相關設備清洗也必須用電梯才能抵達樓頂,很難認為住在1樓就不需要使用電梯。因此,法官判決趙女敗訴,必須支付6萬3947元的電梯基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