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曾犯殺人案的李姓計程車司機出獄後又因細故以螺絲起子刺殺廖姓乘客,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定讞。廖姓乘客另起訴求償,北院判決李男與派遣、靠行公司應連帶賠償450萬餘元。
曾犯殺人案的李姓計程車司機出獄後又因細故以螺絲起子刺殺廖姓乘客,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定讞。(示意圖/取自Pixabay)
全案起於民國110年4月4日,出監不到2年的李姓計程車司機,於新北巿新店區安民街附近搭載廖姓乘客,不滿廖男說話態度而要求改搭他車;廖男下車之際猛踹車門,李男憤而持十字型螺絲起子朝廖男頭、頸猛刺11次,廖男經路人報警送醫急救倖免於難。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李男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均正常,以他行凶工具、攻擊次數與力道等情況判斷,他主觀上可預見持螺絲起子刺擊被害人頭頸,極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卻執意為之,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10月確定。
民事部分,廖男提起訴訟主張,他至今仍有四肢肌力下降,右肩及右側肢體疼痛、萎縮,左側肢體麻木,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進食及盥洗,失能無法痊癒等情形,請求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以及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李男的車輛是向車行租的,平時都是他在開,他另受某計程車公司派遣接案,日前判決車行及派遣公司須與李男連帶賠償廖男新台幣45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