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童被幼兒園內遭狗咬傷 飼主園長遭送辦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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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1名女童在幼兒園內遭犬隻咬傷,警方今天表示,已檢具相關事證,將王姓園長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報請台中地方檢察署偵辦。教育局說,將裁處幼兒園並命限期改善。

台中第一分局將園長送辦。(圖/翻攝畫面)
台中第一分局將園長送辦。(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說明,於4月2日接獲家長報案指稱,其女兒於3月30日在西區某幼兒園內遭園方所飼養的犬隻咬傷。

警方表示,依規定受理報案及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並通知王姓園長到案說明,王女坦承該犬隻為其所飼養,因案發當時幼童靠近,導致犬隻受驚突然起身,犬隻牙齒因此劃傷這名女童。

警方指出,已檢具相關事證,將王姓園長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報請台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另案發時在場的教師及幼兒園負責人,警方亦將陸續通知到案,依法釐清相關刑事責任。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表示,於4月接獲通報後即派員調查,並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檢視相關監視影像。經查,園方未依「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落實校犬安全管理措施,將依法裁處負責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教育局指出,如情節重大或經處分後仍未改善者,得依規裁處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另此案非屬「教保服務人員」違法對待幼兒情形,因此不適用教保相關不當對待案件認定機制。

台中市動保處補充,動保處接獲通報後,已函請警方提供監視影像及相關資料,同時通知飼主陳述意見,後續將依法辦理。

動保處指出,犬隻於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妥善管領,如未妥善管領致傷人,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可依規定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犬隻如有無故攻擊人情形,後續得依法列管為攻擊性寵物。

中市府表示,目前家長與園方已進入司法程序,市府將尊重司法調查及審理結果,並持續督促園方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及相關協助措施,以維護幼兒安全與權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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