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簡東明賄選案逆轉 更一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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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被控假借發放工作費行賄選民,一、二審均判有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3日上午更一審宣判大逆轉,認為簡東明發放的確實是選舉工作費,並非賄款,改判簡東明及輔選幹部等12人全部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更一審認為,簡發給輔選幹部、選舉工作人員的錢,是選舉的工作費用,不是賄款,全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屏檢調查,簡於2016年立委選舉期間,透過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等黨工,假借「工作費」名義發放1500元至3000元不等現金給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再轉交給選民,涉嫌賄選買票。

檢方指出,簡發放工作費非以工作成果或實際付出勞力為基準,對象都具有投票權,還暗示選舉時票投他,因此將簡、馬等人依投票行賄罪判刑5年6月、3年3月不等。上訴後二審仍判簡有罪,處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上百名樁腳及選民改判無罪或緩刑不等,去年最高法院將簡等12人有罪部分發回更審。

沒想到更一審卻大逆轉,合議庭調查認為,簡交給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的款項,確實為競選工作費,法官因此改判簡等12人均無罪。

中時 袁庭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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