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警用手槍招標爭議 行政爭訟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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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2015年為汰換警用手槍,委託台銀辦理「警用手槍49600枝」採購案,經公開招標評選後,採購德國卡爾華瑟公司生產的WaltherPPQM2九公厘半自動手槍4萬9600把,但參與投標的奧地利克拉克手槍代理商「GlockAsia-PacificLimited」不服,認為違反警政署採購審查評分的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審議遭駁回,提行政訴訟告台銀與警政署,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勝訴,台銀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事實調查未清楚,今(31)日廢棄原判,發回北高行更審。

警政署為汰換手槍,委託台銀辦」採購案,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為「規格標」、「價格標」兩段開標;得標廠商,應踐行1.資格、規格審查;2.樣槍試射;3.審查委員會審查;4.開啟價格標共4階段。

台銀在2015年7月9日公告後,有卡爾華瑟(CarlWaltherGmbH)等4家廠商參與投標,經審查資、規格後,台銀在同年10月8日進行規格標開標,卡爾華瑟和克拉克合乎標準,經參與後續的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開啟價格標等程序,同年11月5日開價格標後,由卡爾華瑟以4億5248萬多元得標,台銀並在同年11月13日公告決標結果。

未得標的克拉克代理商不服,提出異議及申訴審議,均遭駁回,就以台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前年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發回台銀重為處分。

案經台銀與警政署上訴,最高行審理後認為,本件爭議在招標文件備註條款附件6-1「內政部警政署警用手槍49600枝案審查計分表」中所列「具國內外公信力單位測試報告」、「廠商投標槍款過去履約記錄、如期履約效率」、「投標槍款在國內、外展現值勤實績及使用者評價」等項,是否為「廠商資格、規格審查」此一階段即應審查招標文件,如有欠缺,是否即為不合格標,不能進入後續「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價格標」階段?

合議庭認為,本件爭執的這些項目,縱使有欠缺也不能逕認招標文件不合規定而不合格。原判決僅依部分文字就認為所有項目證明文件,都屬招標文件一環,進而認定台銀規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不能參加後續樣槍試射及審查委員會審查,尚嫌率斷。

CarlWaltherGmbH所提針對PPQM2「廠商投標槍款過去履約紀錄、如期履約效率」、「投標槍款在國內、外展現之執勤實績及使用者評價」等證明文件,是否可以投標槍款過去履約績效證明文件,就即涉及投標槍款與PPQM2同一性,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可否相互援用爭議。原判決未調查釐清爭點,無法稱為已善盡調查證據及審酌相關證據證明力職責。自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違法,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不過最高行認為,本案只有台銀是被告,警政署因未受不利判決,不能聲明不服,對原判決提上訴不合法,這部分駁回。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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