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A12萬證據明確仍否認 法官無法輕判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涉嫌利用人頭,詐取助理費12萬3842元,及幫助助理妻子不實投保勞保,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還有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可易科罰金刑5月,若判決確定,童就得坐牢,主要理由是合議庭認為,人證物證十分明確,但童仲彥仍一再否認犯罪,沒有辦法認為他對自己行為有悔改的意思,故沒有從輕量刑空間。

判決指出,童仲彥在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 年12月24日,擔任第11屆台北市議員,明知2011 年11月起至隔年2 月間,並未實際聘用蔡博安,竟指示不知情的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及「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導致台北市議會承辦職員誤信童仲彥聘用蔡博安為公費助理,並將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3842元匯入蔡的帳戶,再由童指示康將款項領出,挪為他用。

另童也明知公費助理魏國桂的妻子張青玟,並未從事議員公費助理工作,為使張可投保勞保,同意由她掛名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並將張因此可領的薪資,作為魏擔任公費助理薪資一部分,導致台北市議會承辦職員誤信,進而將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管的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及春節慰勞金清冊上。

童仲彥雖辯稱,蔡博安、張青玟均為聘用的公費助理。但蔡博安在調查局及偵查中都證述自己不是童的助理,蔡當時是在搬家公司上班,只是為幫忙童取得議員助理補助費才掛名。

魏國桂、張青玟在調查局、偵查中及審理時的證述,可知童確實是受魏的請託,為讓張青玟投保勞保而同意張掛名公費助理,實質並無聘用張青玟為助理的意思,童的辯解都不能採信。

北院合議庭,審酌童擔任台北市議員,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用意,竟明知未實際聘用蔡博安、張青玟擔任議員公費助理,而以人頭助理方式,不實向議會申報2人為助理,更將議會發放的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己用,顯不可取。卷內證據已十分明確,但童仲彥仍一再否認犯罪,沒有辦法認為他對自己所為有悔改的意思,從而認為沒有從輕量刑空間。就童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褫奪公權4年;就共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5月,並追繳沒收童仲彥詐領補助費12萬3842元。

中時 王己由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