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違反個資法?竹科交流道成違規左轉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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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發現,新竹科學園區新安路與國道一號95A交流道的交叉路口,在交警執勤以外的時段,常有汽車駕駛為了節省往前再開到下一個路口迴轉的車程,無視禁止左轉的號誌,直接違規左轉上高速公路北上匝道。經向科技部園區管理局及竹科警察中隊反應,盼能以科學方式,利用該路口監視器具備車牌辨識功能的特色,用以警醒竹科人的守法自覺,結果竹科管理局回覆稱受個資法限制,不得以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會加強交通執法,讓投訴民眾只能嘆「這就是竹科人的水準」!

據李先生向本報反應,他寫信給竹科管理局局長信箱,建議管理局檢討除了駕駛人不自覺守法之外,如何能讓號誌、標示、標線發揮功用,讓公權力發揮嚇阻效果,例如遵循法規將路口監視器依法公告成為交通違規取締設備,這樣就沒有網路所稱「監視器應用於犯罪偵查,不應用以舉發違規開單,否則有違反《個資法》之虞」的論點,李先生主張網傳論點主因是「未依法公告」,而非《個資法》有限制不能將監視器用於取締交通違規。

竹科管理局局長信箱回覆李先生稱,為求新安路幹道車流順暢,該路段全時禁止左轉高速公路北上匝道,另高速公路局已於新安路往匝道前設置大型指示標誌,引導用路人北上或南下高速公路均須先行右轉高速公路聯絡道,管理局亦於新安路南下及北上匝道設置禁止轉向標緻,供用路人明確知悉行。

而對於公告讓監視器適用取締交通違規部分,管理局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因路口監視器係管理局為維護園區治安、交通監控及保障人民權益等目的而設置,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不可使用於目的外之『行政行為(例如取締交通違規之手段)』。科管局表示已請園區保警中隊針對新安路(東向)左轉進入高速公路北上匝道路口違規情形,持續加強執法,已維護用路人安全。」

換句話說,李先生循體制向管理局反應,但管理局仍以《個資法》為由,不接受李先生的建議。從李先生向本報提供的影片中可以發現晚間沒有交警站崗的時段,短短34秒就有6輛車違規左轉。這種情況也會對對向直行機車造成危險。

李先生援引呂秋遠律師在臉書的分析指出,違反交通規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的規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攝影機或相機拍照,可以逕行舉發「超速」,但如果是市政府(非民眾)要以拍照或攝影處理違規停車,必須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前提,而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呂秋遠的原文是針對違規停車要由誰以及何種方式舉發作討論,但李先生認為依照呂秋遠的分析,竹科管理局確實可以在合法公告後以監視器搭配車牌辨識系統逕行舉發,藉以有效喚醒竹科用路人的自覺守法意識。

李先生說,科管局單純修正標識牌而不採納以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的做法,讓違規者食髓知味! 警察也不可能無時無刻站崗,所以竹科這種交通亂象只會越來越糟!

事實上,在今日的中國大陸,大量監視器在夜間直接對車輛用閃光燈攝影,這比臺灣的ETC藍色閃燈更亮,除了監控車流量外,也會逕行舉發駕駛人與右座未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而且現在已經導入「臉部識別」技術,例如深圳市在5月設置40套「臉部識別電子警察」,取締車輛與行人違規,並計劃在今年內增加200套。中國大陸的做法是個人頻繁違反交通規則,未來將有可能與個人信用機制連結,將可能影響徵信、貸款。

自從《個資法》上路後,至今仍然有像是接受表揚的授獎者成為「某O某」,甚至是海巡署公告違規的漁船名稱也變成「OO漁船」,完全看不出到底是那艘漁船違規的扭曲現象,而且多年未見改善。對照現在網路上已經三不五時有去大陸的民眾,看到在科技強力執法下大陸不少城市的交通秩序不僅改善,甚至汽車也會禮讓行人,讓人感慨臺灣的官僚反成進步的絆腳石。

中時電子報 喻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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