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女子上網轉賣國慶晚會門票 「2關鍵因素」讓法官判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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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最近警方嚴打猖獗黃牛,10月舉辦國慶晚會前,基隆1位張姓女子因在網路轉賣2張門票,警方懷疑是黃牛轉賣圖利將其逮捕。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張女行為不同於大量購票的黃牛,因此判決不罰。

基隆市1名張姓女子今年9月在網路轉售2張國慶晚會門票被捕,地院法官認定轉售2張與黃牛牟利行為不同,判決不罰。(示意圖/取自pexels)

判決書內容指出,張女今年9月30日取得「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後,當天晚間在臉書社群公開兜售,員警網路巡邏發現此事,認為張女疑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於是警方佯裝買家以2張門票3000元的價格,在同日晚間11時6分許和張女約見面購票,隨後依違反《社維法》將張女移送法辦。

張女表示,她本來當天是買票要和家人一起去觀賞晚會,但因公司臨時出差,她無法前往,所以到臉書社團發文轉賣門票給有需要的民眾。

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張女只有2張門票要轉售,與一般大量購入票券再加價出售謀取暴利的「黃牛」不同,且不能排除張女取得票券時是出於自用目的。因此法官認為,警方引用《社維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裁處範疇有疑義。

同時「中華民國113年國慶日」官方網站在入場注意事項第14點寫明,「本活動免費索票,嚴禁以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票券,經查證屬實,將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及裁罰」,法官認為是否還有更適合的行政裁罰法源上,也有疑義。

綜上理由,警方證據無法證明張女取得門票時,是基於「非供自用」而取得,不能單憑出售門票行為,就認定張女違反《社維法》規定,因此判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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