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台中烏日分局服務的員警賴威廷,外型與能力皆相當出色,卻因執勤時「訪查走錯戶」,遭住戶控告侵入住宅並索賠百萬元,這起事件讓他背負莫須有罪名長達八年,身心俱疲。

事件發生於2018年,當時在烏日分局大肚所任職的賴威廷與同事廖員兩人,原本計畫前往鄰長住處進行家戶訪查,卻因天色昏暗而誤闖「隔壁戶」,兩名員警身穿制服並告知來意,過程僅持續約30秒至1分鐘便立即離開,但該住戶卻聲稱因此感到恐慌,甚至需要就醫身心科,並提出百萬元賠償要求。
據《ETtoday 新聞雲》報導,該住戶之所以窮追不捨,關鍵在於分局督察組將「走錯戶」列為兩名員警的「劣蹟」記錄。該住戶以此作為「證據」跟訴訟的憑藉,展開一連串法律上的攻勢,這對夫妻先是提起刑事告訴,但地檢署與高分檢均給予不起訴處分;接著又申請1000萬元國賠,同樣遭到駁回;最後轉而針對兩名員警提出民事求償100萬元,結果依然敗訴。

儘管屢獲勝訴,但八年來的訴訟纏身讓兩名警員身心俱疲,最終選擇調離原單位。賴威廷昨晚在社群媒體上無奈表示,該住戶大約每隔兩年就會提告一次,每次都得耗費大量時間應訴,還必須自費聘請律師,實在無法理解對方的真正目的。他感嘆:「這個案件結束了嗎?我不敢給答案,告人是你的權利,但我卻要因為你的權利不斷出庭,也許這就是30秒走錯戶的代價。」更直言警職熱情已被這件事徹底澆熄。
烏日警分局對此回應,事發當時根據該住戶的申訴內容,認定員警未經同意進入住宅前確有模糊地帶,因此予以劣蹟處分。但經檢察機關與法院審理後均駁回住戶訴求,認同員警係依法執行家戶訪查任務,身穿制服且已告知事由,並無任何過失。警方表示尊重及感謝法院判決的支持,將持續捍衛員警依法執勤的權益。此外,員警若因公涉訟,律師費用均由分局全額支應。
編按:「劣蹟註記」是一種比申誡再低一階的處分,例如員警的服裝、行政流程違規者就會被記,記滿6次劣蹟就會變成1支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