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郭志剛斬首潑漆蔣公銅像 士院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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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到陽明山花鐘廣場以乙炔噴槍將蔣公銅像斬首的「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林廷穎,被士林地院署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27日以告訴不合法及銅像並未經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列入財產登記,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caption id="" align="alignnone" width="656"] ▲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建國斬首蔣公銅像,士院判決不受理。〈圖/取自中時電子報〉[/caption]
郭志剛與被告林廷穎2人是於2017年6 月14日21時駕駛小客貨車,載運乙炔噴槍、鋁梯,到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廣場,將廣場中民眾捐贈,平日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路燈工程管理處負責維護管理的蔣公銅像,持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銅像頸部,被警方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毀損罪移送並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這件毀損案屬告訴乃論,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不是合法的告訴人,並發函台北市政府補正,由北市府作為告訴人,但北市府置之不理,因此屬告訴不合法。 此外,被毀損的蔣公銅像是由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台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共同捐贈,法院卻查不出財產清冊中有登記銅像,屬「原先由他人捐贈,未編入財產清冊內之他人捐贈既有雕塑品」,不是公園路燈管理處職務上所掌管物品,所以不構成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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