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魏姓男子因不滿黃姓鄰居裝設監視器卻未告知,自認權益受影響,雙方發生爭執,魏男氣憤之餘拿起水桶朝鄰居腳踝下潑灑,引發對方不滿、認為此舉有貶抑之意,怒告魏男妨害名譽,但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潑水帶有貶抑意味,判魏男無罪。
判決指出,2018年11月間,魏姓男子因不滿黃姓鄰居在其住處巷道前裝設監視器,認為對方已經超越自家範圍,兩人對於該土地究竟是私人所有或公有道路發生爭吵,魏男見黃站在自家地界內,便拿起裝了水的鍋子、揚言「再踏進來,我就驅離」,接著將鍋內的水往黃腳旁潑去。
黃姓鄰居不滿自己腳踝被潑溼,且認為對方潑水的行徑是以強暴手段侮辱人,自覺受到貶損,怒而對魏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魏則辯稱是因對方一再挑釁,才會潑水,且在自家土地上潑水,只是為了嚇阻對方、沒有侮辱之意。案經一審判決魏男無罪,黃不服再提上訴。
台中高分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認為魏是朝地上潑水,水流順流至黃的腳邊,且潑完水後魏還說「再一次喔!我就直接潑人了!」,顯見其是示警、要求對方不要再進入自家土地,且魏的行為沒有造成黃身體或頭髮遭濺溼,也未可見貶抑。
中時 林欣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