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認定一名台北市某派出所所長明知女巡官已婚,仍與對方長期維持親密關係,判決應賠償女巡官丈夫50萬元。

據判決書記載,女巡官與丈夫於2023年1月結婚,警所長明知對方身分,仍在2025年間與女巡官頻繁共同活動。兩人曾被發現深夜外出後牽手同行,甚至出現十指緊扣等親密舉動,另有多次同進同出捷運站、一起上下班及共同過夜等情形。
法院審理期間,警所長否認侵害配偶權,辯稱自己只是前往女巡官住處找朋友打電動,兩人多次在相同地點出現,也只是碰巧遇到。不過法官比對雙方活動時間、行蹤及相關證據後,認為兩人並非偶然碰面,而是反覆且密集共同活動,所謂巧合難以採信。

台北地院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條件、互動程度及侵害情節等因素,認為該位所長既已知悉女巡官是人妻,卻仍持續與對方進行超越一般朋友界線的親密互動,時間更延續數月,已侵害女巡官丈夫基於婚姻所享有的配偶身分法益,造成對方精神上的重大痛苦,最後認定50萬元賠償金額適當,判該位所長應賠償人妻女巡官的丈夫50萬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