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促進金融整併,擴大金融機構規模以布局國際,正式公布「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要求併購者需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4條件,且需限期完成整併,否則需於期限內釋出持股。
金管會指出,此次提供已符合大股東適格要求的金控或銀行,先以參股合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持股逾10%的大股東、再洽商整併機會,並以資本計提彈性處理方案作為誘因,投資對象為國內金控、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過,公股及泛公股銀行均排除在外。
參股比例方面,首次投資須超過10%、不以合意為前提,惟需提出整併計畫不成時的明確限期退場方案。而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同一機會出售股份。同時,為避免整併時間過長,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性,投資方須承諾核准後一定期限內完成整併。
金管會說明,完成整併意指雙方作成合併決議,或納入成為具實質控制力、且持股逾25%的子公司,完成後可再申請轉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不過,核准投資函將載明自核准日起3年內完成整併,無法如期完成整併者除非經過核准,否則需於期限內釋出持股。
提供資本計提誘因方面,銀行基於整併目的所為的參股投資,於整併規畫期限內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可帳列交易簿,適用200%風險權數方式計提資本,無須在投資期間於自有資本中扣除。金控公司亦將參酌上述銀行計提資本方式提供類似誘因。
而基於金控或銀行的資本計提規範並未因投資國內外事業而有不同,為鼓勵金融機構透過併購提升競爭力,金管會亦將准許在國外併購投資一定期限內,可準用上述資本計提彈性處理方案。
針對併購者提出的4項條件,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未來將在相關辦法中訂定量化指標,併購者需全數符合要求。近期亦將擇期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作為後續法規修正參酌。
時報資訊 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