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召開公聽會,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是否有修改必要,邀請相關單位交換意見,但金管會以「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與立院未達成共識,對此人權團體發出聲明批評,此舉恐會嚴重侵害人權,呼籲政府須正視問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針對《證交法》召開公聽會。(圖/翻攝畫面)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一直以來諸多爭議,也因立法不夠明確,以致爭議案件頻傳,法界質疑有戕害人權等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對此召開公聽會,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邀請金管會、證交所、法務部等相關單位交換意見。
公聽會中金管會以「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與立院未達成共識。金管會在公聽會上報告指出,依1987年財政部證管會第900號公告就已核定TDR是有價證券,且1992年、2008年還就TDR的募集發行與交易明訂相關監理規範,在目前司法實務判例均認定「TDR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對此,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表示,財政部當年在發布第900號公告時,他任職財政部證券管委會第二組,而第900號公告就是由他負責,「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是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當時國內還沒有台灣存託憑證存在,根本不在核定範圍。」
中華人權協會在公聽會結束後發表聲明指出,立院舉行公聽會正是因為TDR是否為我國《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有所爭議,有法界人士、專家學者與人權團體研究發現TDR 在 2012年1月4日增訂第165-2條條文公告實施前,尚未納入《證交法》中定義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未修法完備前,不能對法律所未涵蓋的投資行為進行寬鬆解釋,以免誤導司法機關認定,造成民眾入罪受罰。
協會強調公權力認定國民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必須依照法律明確且清楚的定義與規範,行政機關任何超越法律條文的解釋,都不能作為司法論罪科刑的依據,否則將違反我國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要求,恐有侵害人權疑慮,政府應審慎正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