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今(1)日傍晚5點05分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遭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處以新台幣200萬元罰鍰。桃園市政府開罰理由為,飛航組員工時超過一天上限12小時,且未於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提供30分鐘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5條規定。

根據華航重訊內容,事件事發於民國115年2月24日,當時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後,裁定華航違規。華航已在裁處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並表示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請求撤銷處分。華航聲明指出,一直以來高度重視員工的身心健康,相關出勤規定均依法規執行,並將採取措施進一步改善。
根據公告,此次罰款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預計不會對公司財務造成重大損失。華航也表示,事件並未涉及保險理賠,並無其他應述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