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爭議不斷,立法院日前舉行公聽會並排程修法,但金管會認為900 號公告核定適用TDR沒有修法必要,許多法界人士與學者認為此舉造成爭議案件頻傳,甚至以台積電美國發行的美國存託憑證(ADR)加以對照,認為TDR應認定為台灣的有價證券,實有修法必要。
法界人士認為TDR應非金管會依財政部900公告認定的外國有價證券。(圖/翻攝畫面)
律師指出,900號公告所針對的對象是外國有價證券,而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應屬台灣的「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並不在900號公告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內。
法界人士以台積電去美國發行的美國存託憑證(ADR)加以對照,台積電在美國上市的ADR,是美國境內存託機構依照美國證券相關法令所發行,因此台積電的ADR自屬美國的「本國有價證券」,由此可比對出台灣存託憑證應不是外國有價證券。
台灣存託憑證爭議在於未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正式核定,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自不得以證券交易法對人民科以刑事處罰,故法界人士與學者認為確實有必要透過修正證交法,明確認定來避免爭議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