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北市一名民眾開朋友的車,被舉發使用假車牌,初步估算高額罰鍰加上車輛沒入後可能變成每公斤3.5元的廢鐵,損失高達40餘萬,還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後果嚴重。裁決所表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去年9月30日上路,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者,加倍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7萬2000元。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發布新聞稿表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114年9月30日上路,違規使用牌照最高罰鍰由新臺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者更加倍處罰7萬2000元,如果是偽造「他車」號牌、肇事致人傷亡及10年內累犯,車輛將會沒入。
裁決所指出,車輛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交通部定之,且號牌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若不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號牌皆屬無效憑證。違規者除面臨高額罰鍰外,還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新制另增加併罰汽車駕駛人之規定。
裁決所籲請民眾切勿購買偽造號牌懸掛使用,以免違反行政罰及刑法,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