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法條制定的核心精神,因為少年時期仍處於大腦及心智發展未健全、成熟,性格上也尚未穩定,因此希望給少年犯錯一個改正的機會。

而為了保障少年,其中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讓辯護律師也有口難言。
負責此次案件的辯護律師張繼文也舉例說明,「今天如果是一個反覆犯罪的人,在過往就有聚眾、使用武器或者校園霸凌的情況,反覆實施學校也輔導,雖然進入到少年保護程序,但一犯再犯還越犯越嚴重,我們認為這個受刑程度,刑法的反應能力顯然比一般人低,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受更重的刑罰。」
不過張繼文說,看得出來法院調了完整的資料,包括教育局、學校、司法記錄,甚至還有警政系統記錄,可是我們告訴代理人完全不能看。在法庭上只有辯護人看得到。只能看法官跟辯護人一直在討論這一塊,可是我們完全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這也是楊爸、楊媽在法庭上覺得很受挫的一個點。

擔任過不少少年犯罪案件告訴代理人的許智全坦言,一般案件進入司法審判階段,可以透過閱卷,大概知道一些狀況,但是少年案件就沒有辦法。他指出實務上的困境,「檢察官其實並沒有辦法完全去幫被害人發聲,才會有告訴代理人,但實際上,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過程中,會看到整個法條上,幾乎都是圍繞著被告在打轉,幾乎沒有太多被害人的相關權益。」
許智全直言,「我代表原告開庭的時候,真的覺得我好像坐在那邊沒事幹,有時候我很想站起來講話,可是程序上我不行,反倒是我做被告律師的時候,我可以暢所欲言。」
許智全也提到,在少年法庭中,少年調查官的角色也舉足輕重。主要就是因為基於保護少年被標籤化的機率,一旦進入越多機關審理,標籤化就越嚴重,因此會盡量避免讓案件進入地檢署。因此法官和少年調查官的調查權,至關重要。

雖然許智全認為,被害人心理層面問題不是法律該考量的面向,但仍提出3點建議,根據目前少事法的規定,可以考慮在不揭露身分的前提下,向被害人說明實際處遇內容與安全控管方式;強化被害人到庭陳述、律師代理與心理師心理支持,以及在重大案件中,引入更高透明度的「說明機制」,而非完全不公開,他認為,縱使要保護少年隱私,但也不應讓被害人承擔不確定與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