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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中嘉案書面調查報告今天出爐,調查發現,萬海少東陳致遠是透過誼德光電科技轉投資,而間接持有泓順公司(中嘉上層)部分股權;陳致遠透過翰林育成公司持有鏡電視15%股份,不過NCC先前已限制鏡電視應將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要求,今天把「中嘉案附負擔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書面報告送到立法院。
根據NCC書面報告,2018年審議中嘉股權案時,附款要求受讓人「非經NCC核准,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的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等附負擔。NCC報告針對外界4大關注事項進行說明。
首先是三立入股中嘉情況,NCC報告指出,榮盛公司上層法人股東三立國際,其董事長林旭信除了持有三立國際2.15%股份外,同時又擔任三立電視副董事長;三立國際監察人林義魚持有三立國際2.15%股份,又同時兼任三立電視董事,可能有違反附款的疑義。
另外,持有榮盛股權的蘇麗投資(後改名為永興資本),其董事長張榮華也同時身兼三立電視董事長,張榮華雖未持有永興資本或榮盛股權,不過NCC仍要求三立國際、永興資本日前到會說明,2間公司也承諾提改善計畫。
NCC報告說,普立投資雖為三立電視法人股東,不過普立投資與其自然人股東並未擔任三立電視董事或監察人職務。
第二,外界稱永興資本透過代持方式持有振華投資股權的協議書。NCC報告指出,永興資本代表未否認協議書的存在,但有提到協議書已在2022年終止,振華投資代表也提到協議書已在2022年終止。
第三,外界質疑范瑞穎曾為持有泓順公司100%股份的上層法人股東泓勝投資指派的法人董事。NCC指出,范瑞穎現已非泓勝投資指派的法人董事;范瑞穎曾同時兼任東森電視董事,依照NCC在2018年中嘉案附負擔條款,受限制人是受讓人泓順公司上層的「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范瑞穎雖曾同時兼任前述兩家公司董事,但目前沒查到范瑞穎以自然人身分持有泓順股份的情形。
第四,外界所稱萬海集團陳致遠入股中嘉集團,涉違反2018年中嘉案附負擔規定。NCC指出,調查發現,陳致遠是透過誼德光電科技公司轉投資,而間接持有泓順公司部分股權。
NCC說明,陳致遠透過翰林育成公司持有鏡電視15%股份,但NCC先前審理鏡電視案時,已經限制鏡電視應分離經營權跟所有權,鏡電視公司變更相關登記資料中,陳致遠並未擔任鏡電視的董事、監察人職務,翰林育成也未指派代表擔任鏡電視董事、監察人職務。
NCC報告指出,針對調查內容,泓順公司上層因股權移轉而涉有違反2018年中嘉案附負擔規定疑義,NCC除了要求相關公司提改善計畫,泓順公司也承諾6個月內尋找有意受讓股權的對象,以利完成後續股權移轉程序,三立國際與永興資本也承諾配合泓順公司規劃辦理,以利股權架構恢復到符合2018年附負擔規定的狀態。
NCC報告指出,將審視各公司改善內容並監督公司確實履行,也針對調查事證,比對相關人士違反附負擔規定的情節與法律關係,另案研議後續裁罰。(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