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航去年發生機師罷工事件,周姓空服員多次在IG上發表評論,甚至罵主管「又一個87」,兩度遭華航認定違規記過,並以「1年內記滿兩大過」為由解僱。周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院判他勝訴,華航並應支付周的報酬損失共28萬餘元,可上訴。
周提告主張,他任職空服員期間盡忠職守,屢獲優良評分,2019年2月8日發生機師罷工事件,他因關心勞資問題,遂在個人IG上針對相關報導發表個人評論,事後卻被依「言行不檢,有損公司形象,情節較重」、「對同仁惡意攻訐,而製造事端者」等理由記大過1次、小過2次。
周說,他認為遭到打壓,更熱心參與工會事務,他另在IG上傳自拍照,及發布開車進公司遭警衛阻擋的貼文,又遭華航約談,再記過2次,並合併先前的處分,以「1年內記滿兩大過」為由解雇他,不符合勞基法,也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
華航抗辯,因公司勞工眾多,為維護秩序紀律,才制訂「國內員工獎懲規定」及「客艙組員獎懲規定」,周擔任客服員多年,不可能不知道,卻仍數度在IG發文,破壞公司氣氛及和諧,且身為客服員,也不宜對機場旅客做情緒性評論,公司書面警告,周同意改善,卻仍然再犯。
華航指出,周貼文內容包括罵主管「又是一個87」、「腦洞」、「不要臉」,以及「自私鬼民眾要發瘋了吧」、「什麼社會責任去死!當我做公益嗎?智障…」、「機掰」等語,甚至以「屌打臉」、「任期結束」攻擊時任董事長何煖軒,違規情節重大,記過及解僱處分並無不妥。
法官看完周所有的貼文內容後,認為周已經接受首次記過處分,在這之後發的IG的貼文及照片,僅是分享工作之餘的生活點滴,沒有違反獎懲規定,難認定有對華航造成重大損害,華航逕自擴張解僱權限,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判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