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在2014年立下密封遺囑,據傳指定由2房獨子、4子張國煒接任總裁,並單獨繼承百億遺產;遺囑內容引發大房不滿,大房3子張國政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14日)駁回確定,張國煒將可獨獲逾140億元遺產。
星宇航空創辦人張國煒。(圖/黃威彬攝)
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張國政起訴主張,他與張國煒同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死亡)之子,他認為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作成密封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且其未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亦未向楊昭國陳述為自己之遺嚼。張國政認為,密封遺囑不符合民法所定要件,應屬無效。另因對於密封遺囑是否有效發生爭執,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所為密封遺囑無效之判決。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榮發雖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在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他在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且張榮發在2014年9、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新台幣1億元,2014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多元給張國煒,可見他仍有處分鉅額財產之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高院還表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之簽名,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他在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之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應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高院指出,公證人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蓋用鋼印,與公證書上密封遺囑之製作地點並無誤載之情事,密封遺囑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自屬有效。張國政訴請確認遺密封遺囑無效,為無理由,判他敗訴,張國政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文/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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