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員陳信安為求績效涉勾結因毒品黑吃黑遭判刑前警員張晉維牟利。高院判刑4年11月,上訴三審中。高院審酌他限制出境期限將屆滿,裁定自21日起延長8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陳信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後,陳已提起第三審上訴,但因面臨入監服刑高度風險,可預期有逃匿規避刑罰執行的可能,足認有逃亡之虞,衡酌案件審理進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等,認為仍有持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因此裁定自115年6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已遭免職的張晉維在擔任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警員期間,涉與共犯林博涵以查緝毒品後掉包販售的「黑吃黑」手法牟利。最高法院去年判決張晉維6年8月、林博涵1年6月徒刑定讞。
檢警追查,陳信安於民國108年1月起擔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備隊警員,得知張晉維黑吃黑手法後,為追求工作績效,聯繫張晉維並效仿其犯罪手法,自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與張晉維合作,由張晉維在幕後指揮共犯丘翊廷約定毒品賣家面交,再由林博涵到現場擔任假買家,接著由陳信安到場查緝。
檢警查出,陳信安到場查獲毒品後,先隨意放置,再把賣家帶到旁邊核對資料,林博涵藉機將毒品掉包為摻有微量愷他命的冰糖或純白糖,並將毒品帶回給張晉維。一行人藉此手法得手2次,獲利42萬元,其中張男拿26萬,林男、丘男各得8萬元。
此外,張晉維112年1月得知翁姓賣家想出售1公斤愷他命後,隨即聯繫對方,並開車載林、丘前往翁男住處,陳信安也到場盤查,林、丘趁機將毒品偷走離開上車;陳信安則以要確認資料為由,拖延翁男離開時間。張晉維得手130萬元後,分給林、丘各14萬元。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時,痛斥陳信安自甘墮落,求處陳信安12年、張晉維15年及林博涵12年徒刑。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酌陳信安等人認罪,予以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與圖利罪判處陳信安5年2月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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